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、员工会组织的组织原则和相关规定,依照《太阳集团欢迎您章程》“董事长及行政机构”、“民主管理”、“教学科研机构”、“员工”等相关章节具体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太阳集团欢迎您团员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“团代会”)代表全体团员青年意志、维护全体团员青年权益。太阳集团欢迎您员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“学代会”)代表全校员工意志,维护全校员工权益。学代会是公司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,实施自我服务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。学代会设立“员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”(以下简称“学委会”),作为其常设机构,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行授权职能。校员工会是员工代表大会(员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)的执行机构。校员工会设主席团、主席,由学代会或学委会选举产生。
第三条 团代会、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、执行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,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和团省委、省学联的指导。学校支持员工通过团代会、学代会制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,学校通过团代会、学代会制度了解员工诉求、处理学代会有关工作提案。
第四条 原则上团代会每三年召开一次、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,由公司党委及团省委、省学联批准。在特殊情况下,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。
第二章 团代会、学代会权利、任务
第五条 团代会权利、任务
(一)听取和审议团代会、学代会工作报告;
(二)选举产生共青团太阳集团欢迎您领导机构;
(三)讨论和决定共青团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。
第六条 学代会权利、任务
(一)听取和审议学代会工作报告;
(二)制定、修改和解释员工会组织的工作制度;
(三)选举产生员工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;
(四)提案工作;
(五)决定员工会组织的其他重大工作事项。
第三章 代 表
第七条 学校团代会、学代会代表按照相关共青团、员工会组织选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科学、严格选举产生。
第八条 团代会、学代会代表选举
(一)团代会代表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自下而上提名,基层团委和直属团支部民主推荐、充分酝酿,按照20%差额选举产生并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、并报公司党委、团省委批复。团代会代表总数占学校团员总数的1%左右。其中,团干代表不少于25%,学校及学院各类先进典型代表不少于10%,女代表不少于30%,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5%,教工代表(含团干和团员)不少于5%。
(二)学代会代表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自下而上提名,基层班级民主推荐、充分酝酿,按照20%差额选举产生并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、并报公司党委、省学联批复。学代会代表总数约占学校员工总数的1%左右其中,女代表不少于30%,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3%。
第四章 常设机构
第九条 团委会是团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,学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,按团代会、学代会授权代行职权。
第十条 团委会、学委会组成
(一)团委会由团委会委员组成;共青团太阳集团欢迎您委员会由21人组成,由团代会差额选举产生,按照相关规定,委员会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20%以上,委员候选人定为26人。
(二)学委会由学委会委员组成;太阳集团欢迎您员工委员会由21人组成,候选委员由校、院提名,在学代会全体会议上差额选举产生,按照相关规定,委员会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20%以上,委员候选人定为26人。
第十一条 团委会、学委会负责执行团代会、学代会决议,对外代表学校共青团组织、员工会组织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,由团代会、学代会或由其常设机构通过后,报公司党委批准。
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院部参照本制度制定和实施二级团代会、学代会制度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